《國防科工局關于印發〈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科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科工技〔2018〕15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加大國防科技基礎研究領域創新力度,充分發揮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自主創新平臺作用,賦予一線科研人員更多自主權,建立穩定規范的基礎科研項目支持機制,國防科工局制定了《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科研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防科工局
2018年11月12日
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科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自主創新能力,賦予一線基礎科研人員更多自主權,規范實驗室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管理,依據《財政部關于建立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機制的通知》和有關軍工科研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穩定支持,是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通過軍工科研經費渠道,在一個時間周期內按照一定經費標準,支持實驗室自主開展國防領域基礎性、前沿性和探索性研究的科研投入方式,旨在培養造就高水平國防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提升實驗室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實驗室穩定支持科研管理遵循自主選題、定性評價、寬容失敗、開放協作原則,簡化管理流程、減少審批環節。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項目審核確認、預算編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重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實驗室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協助開展項目結題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實驗室依托單位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國防科技大學的,直接由依托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申報、結題驗收等工作。
實驗室依托單位負責組織項目論證實施和過程管理,對項目實施進度、完成質量和經費使用等負責,協助開展項目結題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負責項目評議、過程指導、結題驗收以及參與績效評價等工作。
實驗室負責項目選題與論證,開展項目實施工作。
第五條 實驗室圍繞批復的研究方向,依據自身中長期發展規劃及重點任務,在穩定支持經費額度范圍內,自主提出若干選題建議,編制項目建議書,并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后,由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將項目建議書及意見報送國防科工局。
第六條 實驗室實施開放協同創新機制,可通過設置項目子課題、單獨委托項目研究等方式,原則上每年將不低于20%的穩定支持經費用于對外開放項目研究,支持優勢單位參與實驗室創新發展。
第七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開展項目建議書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查與批復方向的吻合性、經費預算與實際需求的匹配性、年度預算支出的均衡性等,確認后按程序辦理立項批復。不再組織對項目建議書進行立項評估或評審。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實驗室在一個評估周期內穩定支持經費總額,綜合考慮項目經費總需求及年度經費需求,動態調整實驗室年度經費預算數,并編制項目年度預算計劃。穩定支持經費也可用于支持實驗室依據軍工科研項目指南(論證要點)申報并獲得立項批復的基礎研究項目,以及對實驗室自行投入開展的基礎研究項目進行后補助。
第九條 實驗室根據項目立項批復,組織開展具體研究工作。實施過程中,確因技術難度大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完成預期目標的,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后,可終止研究項目或調整相關內容,并由主管部門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十條 項目結束后,學術委員會組織開展結題驗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查,形成驗收意見。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已結題驗收的穩定支持項目情況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結合實驗室運行評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開展實驗室穩定支持科研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實驗室運行評估體系。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依據實驗室評估結果,制定評估周期內的穩定支持標準。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年度支持標準為500萬元;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年度支持標準為300萬元;對于“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支持。年度支持標準根據實驗室運行、中央財力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穩定支持經費由實驗室統籌用于穩定支持科研項目,預算和支出應符合財務核算制度和軍工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可采用抽查、專項檢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對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實驗室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與已申報或在研的其他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交叉或重復,騙取財政資金的,國防科工局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有關情況、調減其下一年度穩定支持經費等處理措施;情節惡劣、拒不整改的,暫停對其穩定支持;情節特別嚴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實驗室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各類技術文件、國防科技報告的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實驗室評估按照《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創新中心、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等穩定支持科研管理,以及國防科技工業杰出人才獎支持項目科研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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