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綜〔2018〕2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
為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加快推進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提高醫療票據使用便捷度,強化醫療收入監督檢查,有效防治虛假票據,規范醫療收費行為,提升財政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根據財政部下發的《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8〕6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綜〔2017〕32號)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12月4日
浙江省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以下簡稱“電子票據”)是指財政部門監管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電子票據基本特征是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件、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通過網絡手段進行傳輸流轉,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載體進行存儲保管。
第四條 符合相關法規、制度要求,生成開具的電子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電子原始憑證,是財政、衛生健康、醫保、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的有效憑證,與紙質財政票據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在全面施行財政票據無紙化前,醫療機構應提供電子票據換開紙質票據的服務,實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電子票據的制樣、賦碼、監制簽章、存儲、查驗、核銷、歸檔等工作。各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電子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電子票據各項工作。
第二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的要素和樣式
第七條 電子票據名稱為《浙江省醫療收費票據(電子)》,列入浙江省財政票據票種目錄,其可視化樣式分為門診和住院兩種(附件1、附件2)
第八條 電子票據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號碼、收款類別、交款人、收款項目、收款金額、收款單位(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人)、開票日期、收款(開票)單位電子簽名、財政部門電子簽名等。
第三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系統
第九條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由省本級和設區市為單位負責統一建設,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設財政端和用戶服務端。各相關單位要協同做好系統開發和服務器、網絡等硬件建設,協調做好與醫療機構業務系統融合對接。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省、市、縣(市)三級管理體系。
省級負責全省電子票據制樣管理;負責全省年度電子票據號段分配管理;負責全省電子票據歸檔備份和提供跨區域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負責省本級醫療機構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市級按照省分配的電子票據號段,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和市本級醫療機構電子票據號段分配管理;負責編制市本級和所轄縣(市、區)醫療機構電子票據賦碼、核銷表歸檔并上傳省級備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負責本級醫療機構收費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縣(市、區)按照市級分配號段,負責本縣(市、區)醫療機構收費電子票據號段分發管理;負責編制本縣(市、區)醫療機構收費電子票據核銷表歸檔并上傳市級平臺;負責本級醫療機構收費電子票據領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票據流轉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強化技術標準規范,電子票據傳輸、存儲、歸檔等采用的技術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和財政部關于電子票據簽名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部編制的《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接口規范》,建立浙江省電子票據數據接口標準和信息共享,確保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醫療機構、交款人(報銷單位)之間在線互聯互認。預留與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和上級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融合接口。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在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建設基本完成后,及時向省財政票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票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驗證,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系統上線運行。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也應組織對本級醫療機構電子票據使用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第四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流程
第十三條 電子票據基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并融合醫療機構收費管理系統進行管理。財政部門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財政端制作電子票據可視化模板文件;醫療機構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用戶服務端開具生成電子票據;醫療機構、交款人(報銷單位)使用真實有效的電子票據進行入帳處理。
第十四條 制樣。省級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財政端按照電子票據的可視化樣式,制作形成電子票據模板文件,下發設區市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財政端。
第十五條 編碼規則和號段分配。全省電子票據編碼由票據代碼和票據號碼兩部分組成。票據代碼設計為8位,由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行政區劃編碼、財政票據種類編碼、票據使用年度編碼3部分組成。票據號碼設計為10位,采用順序號,用于反映電子票據賦碼順序。
第十六條 賦碼。由財政部門向醫療機構發放電子票據號碼,確保唯一性。財政部門向醫療機構可以預發電子票據號碼段;或者醫療機構生成電子票據時按照財政部門設定規則自動分配電子票據號碼。
第十七條 生成。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辦理醫療收費結算后,同步制作包含醫療機構電子簽名的電子票據信息,上傳到財政端。財政端驗證電子票據號碼唯一性、醫療機構電子簽名有效性后,追加財政監制電子簽名,生成完整的電子票據。
第十八條 傳輸。醫療機構將電子票據信息通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發送給交款人,交款人(報銷單位)可以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獲取電子票據版式文件。
第十九條 查驗。交款人(報銷單位)可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查驗票據真偽。
第二十條 入賬。醫療機構和交款人(報銷單位)可憑據電子票據入賬處理。財政部門可提供支持電子票據入賬接口,方便相關單位獲取、查驗電子票據,以及生成記賬憑證。
第二十一條 作廢。醫療機構發生填寫錯誤等情形,對電子票據須做作廢操作,操作后電子票據可視化樣式票面應有“已作廢”字樣標識,嚴禁私自刪除;已換開紙質票據的電子票據作廢操作前,必須先將已換開的紙質票據收回作廢。
第二十二條 核銷。醫療機構應按照票據管理規定定期對已使用的電子票據進行核銷申請,上傳財政管理端審核。
第二十三條 歸檔。經核銷后的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各自按照要求歸檔備查。
第五章 醫療收費電子票據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制度建設。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和浙江省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標準,建設符合第三等級要求的電子票據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制度。從系統、數據、管理等多個維度構建安全體系,消除安全漏洞,杜絕安全隱患,確保電子票據在生成、傳輸、儲存等過程中,始終保持真實、完整、唯一、未被更改。
第二十五條 系統建設。做好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護,確保系統安全。
第二十六條 數據管理。通過電子簽名技術增強電子票據防偽功能,使用多點備份、異地備份等多種技術手段,保障電子票據數據信息存儲安全。
第二十七條 操作管理。財政部門和用票據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數字證書的發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監管,防范人為數據泄漏風險。
第六章 換開紙質票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為交款人提供換開的紙質票據名稱為《浙江省醫療收費票據》,設置為單聯票(收據聯)列入浙江省財政票據票種目錄,由省財政部門統一?。ūO)制(具體樣式詳見附件3-5,醫療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第二十九條 換開的紙質票據打印信息必須與電子票據內容保持一致。換開紙質票據后,電子票據應標注“已換開”標識,確保票據唯一性。
第三十條 因卡紙毀損、模糊不清等原因需要補開的,醫療機構應收回原票據作廢,并規范辦理補開手續。紙質票據的印制、申領、使用、保管、作廢、核銷等,按照財政部、原衛生部印發的《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醫療收費票據領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財政、衛生健康、醫保、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用、管理醫療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應責令醫療機構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點擊下載】
1.電子票據門診收費版式文件
2.電子票據住院收費版式文件
3.浙江省醫療收費票據(通用類)
4.浙江省醫療收費票據(限門診類)
5.浙江省醫療收費票據(限住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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