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法釋〔2015〕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 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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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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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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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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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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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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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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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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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代替考試罪 |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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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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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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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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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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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條第二款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條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
虛假訴訟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條 |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條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