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6號
為加強對福建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現將省內(不含廈門,下同)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跨市、縣、區,下同)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二、省內建筑企業(包括總機構、分支機構)跨地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項目部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跨地區涉稅事項。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項目部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項目部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建筑企業跨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未按跨地區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辦理涉稅事宜的,項目部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項目部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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