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釋〔2016〕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16〕4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二、關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三、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程序等問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并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于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則由承辦法官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四、關于復議問題。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就駁回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可以由原審判組織進行復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審判組織進行復議。
此復。